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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8-03-02  作者:  新闻来源: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  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太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二)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四)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874.3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09.30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65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874.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22.30万元

    2.项目支出152万元。

    在支出预算874.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35.9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530.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1.将2018年全体干警的保险、公积金、取暖费等编入预算。2.2017年由于司法改革,人员增资。3.项目支出编入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4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5.90万元,其中货物35.9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9万元,2017年持平。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7年持平

    2. 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9万元,2017年持平。。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5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74太平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报表

     

     

    2018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7年

    2018年

    合计

    9

    9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

    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9

    9